能够采用哪些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种方式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首先是保证。保证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简单说,就是找一个有能力的人来给债务人“兜底”。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其次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子、车子等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等都可以。 再者是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权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然后是留置。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当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是定金。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概念: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是将动产或特定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出质作为债权担保。 留置: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超期限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定金:当事人一方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以担保债务履行,具有罚则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