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这就好比一个学校有自己的校规,用人单位也需要有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会查看这些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比如是否存在限制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合理的罚款规定等。 其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监察会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备,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再者是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一些特殊行业经批准可以招用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劳动保障监察会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另外,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也在监察范围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生理上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对他们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比如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等。 还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监察会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 同时,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受监察。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后,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也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这些机构在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监察其遵守规定的情况,有助于规范职业介绍、培训和鉴定市场,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