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是十五天还是三十天?
我最近在打一场官司,法院通知我要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我听说举证期限有的是十五天,有的是三十天,我就想问问,到底举证期限是十五天还是三十天呢?我该按照哪个时间来准备证据啊?
展开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没有在该期限内提交,将可能承担证据不被采纳等不利后果。 关于举证期限究竟是十五天还是三十天,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也就是说,如果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通常不得少于十五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十五天,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有可能比十五天多。而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是可以少于十五日的。另外,若是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然后经过法院准许,那么这个协商确定的期限也不受十五天或者三十天的限制。 此外,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所以,具体的举证期限要以受理案件的法院确定的为准,当事人务必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完成举证工作,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