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担保责任和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的事情,看到有无限担保责任和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这两种说法。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它们在承担责任方式、范围等方面到底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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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担保责任和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存在一定区别。 首先,二者概念不同。无限担保责任主要侧重于担保责任的范围,一般来说,在没有约定担保范围或者设定最高额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其担保就属于对被担保债务的无限担保责任 ,意味着担保人可能要对债务的所有方面,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都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限连带担保责任重点在担保方式上,如果约定了连带担保责任的,原则上都属于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这表示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求偿还,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其次,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了基础。在借贷等民事活动中设立担保物权等规定,说明了担保的合法性和相关规则。在这种大框架下,无限担保责任更多是从责任范围角度,遵循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对于未约定情况的规定;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则是基于当事人对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一旦确定为连带担保,就具有其独特的责任承担形式。 比如,在一个借款合同中,甲向乙借款,丙提供担保。若只说丙承担无限担保责任,那么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丙要在合理合法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明确丙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债务到期甲不还钱,乙可以跳过甲,直接要求丙还钱。 总之,无限担保责任强调的是担保责任所覆盖的广度,而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强调的是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对债务人与担保人选择的灵活性以及担保人责任承担的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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