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区分一般和连带责任吗?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抵押担保的事情,不太清楚抵押担保在法律上有没有一般和连带责任的区分。我想知道这两种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对我之后处理相关事务有什么影响,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抵押担保在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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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区分一般和连带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得先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不够用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就好比给债务人一个缓冲机会,债权人要先从债务人自己的财产那里实现债权。比如在借款合同里,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责任,那债权人要让担保人担责前,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去执行债务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体现了这种责任承担顺序。 连带担保责任则不一样。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不用先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直接找担保人,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回来这笔钱。比如借款合同里担保人是连带担保责任,那债权人能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 这种区分对于债权实现影响很大,债权人在签抵押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担保责任类型,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误解。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准确把握这两种责任,对于保障各方权益十分关键。 相关概念: 一般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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