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要和别人签一份借款合同,对其中的担保条款不太清楚。想知道担保条款一般都要写些什么内容,不同的担保方式有啥区别,还有担保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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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有着重要作用和明确规定。首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效力依赖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被判定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会相应无效。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国际经济贸易中允许采用独立担保方式,在国内担保必须以主合同为基础成立和履行。 从内容上看,担保条款应写明担保物信息或者担保人信息。要是保证人担保,要确定好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要写明担保的范围,担保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表明,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指出,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借款合同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方式担保。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根据相关规定,担保条款需要明确约定担保人、保证担保还是物保、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若没有特别约定,一般直接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相关概念: 主合同:就是借款合同本身,是整个借贷关系的基础合同。 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它从属于主合同。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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