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我给朋友做了连带担保,当时合同里写了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现在朋友债务快到期了,我有点担心。想了解这种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我之后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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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通常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如果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就不能简单认定该约定可以无限期地让保证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出现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这种情况时,一般会被视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要是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就没规定或有争议,那保证期间从宽限期结束那天开始计算。这个保证期间很关键,它是确定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并且这个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例如,甲给乙的债务做连带担保,约定无期限担保,乙的债务在2025年1月到期,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2025年1月开始往后的6个月。如果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之后保证人就可能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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