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连带保证期限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来执行。这就好比两个人事先说好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保证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这种情况法律上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简单来说,就是如果约定的时间不合理,那就从债务到期后开始算六个月。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不合理约定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而做出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另外,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债权人给债务人一个宽限期让其还钱,那么宽限期结束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还有,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此时起超过三年债权人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相关概念: 保证期间: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