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


债务加入和担保确实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区分: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保证担保是为他人的债务提供还款保证,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而债务加入一般指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加入方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具有从属关系,对债务均负有平等的偿还义务,合同地位是并立的 。 其次,在责任承担方面。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为担保人本质是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务加入的当事人一般不可以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能向原债务人追偿,因为债务加入人是主动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再者,关于期间限制。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保证期间是意定期间、除斥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并且保证期间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产生时起算。 另外,偿债顺序也有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总之,债务加入和担保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