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有什么区别?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无过错责任指的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有点像严格要求,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例如在一些高度危险作业中,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作业方就要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是先假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当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不用承担责任。比如在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中,先认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其次,适用范围不一样。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像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这些领域通常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重要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采用无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一般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侵权类型,比如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再者,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在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行为人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责任。 最后,免责事由也有差异。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通常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比如在高度危险责任中,只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少数情况可以免责。而过错推定责任中,行为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其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途径相对更多一些。总之,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需要准确区分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