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涉及到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实际案例中怎么去判断该用哪个,它们对当事人的影响又有啥不同,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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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都是法律上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说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它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原本应该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需要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由污染者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则是一种归责原则。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一旦发生了损害事实,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是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然后由他们来证明自己无过错。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而过错推定是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了举证的方向,而过错推定是先假定行为人有过错,然后让其证明自己无过错。两者在法律适用和对当事人的影响上都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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