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这两个概念总是区分不清。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例中,我不知道该用哪个来判断责任归属。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有什么不同,能结合实际案例说明最好,这样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就能准确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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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是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在法律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区别。 首先,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一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法律就先假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先认定你有错,除非你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是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他们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而无过错责任则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已经尽到了自己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对损害结果负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只要企业的污染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不管企业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方面来看,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在行为人,行为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无过错来免责。 从适用范围来讲,过错推定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领域,如物件致人损害等;无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具有高度危险性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领域,像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总之,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在定义、举证责任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准确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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