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华人办理离婚手续是怎样的?


对于海外华人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是双方都为海外华人的情况。如果双方在国内结婚,现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若双方不能回国办理,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其次是一方为海外华人,另一方在国内的情况。如果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海外华人一方可以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出具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国内一方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海外华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国内一方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此外,海外华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还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涉及国外财产的分割,可能需要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同时,不同国家对于婚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会对离婚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离婚手续的顺利办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