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偷盗案件多长时间才会销案?


要理解天津偷盗案件多长时间销案,首先要了解销案的含义。销案通常是指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案件因为各种原因不再继续侦查或处理了。 对于偷盗案件,一般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自动销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涉及到时间因素的主要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天津发生的偷盗案件,盗窃罪的量刑是根据盗窃金额和情节来确定的。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种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诉时效为十年。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或二十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天津的偷盗案件一般不会单纯因为时间到了就销案,只有符合上述法定的销案情形才会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