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于财产分割时贡献度是如何认定的?
我和伴侣准备分割财产,在分割过程中对财产分割贡献度有争议。不清楚最高法在财产分割时对于贡献度认定有啥标准和规定,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财产分割时的贡献度的,这样在分割时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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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分割中,“贡献度”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的积累、维护和增值所做出的付出和努力。这种付出和努力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经济贡献,还包括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间接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贡献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 对于直接的经济贡献,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通常会作为认定贡献度的重要依据。而对于间接贡献,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的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表明,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但它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同样应当在财产分割时予以考虑。 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主要负责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另一方主要负责外出工作赚钱,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不会仅仅因为负责工作的一方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就将大部分财产判归其所有,而是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度,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双方的行为对财产的影响,即贡献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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