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原则可以适用于哪些情况?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准则。它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类型,而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调解原则广泛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一般来说,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常见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法院调解。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违约等问题存在争议,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变更合同条款、赔偿损失等。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部分情况也适用法院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里的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等,法院可以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然而,也有一些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原则。例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是对某种事实或者权利状态的确认,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此外,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也不适用调解。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这两类程序主要是为了快速、简便地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