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抗辩事由具体有哪些?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我发现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不主张。我打算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直接找他的债务人要钱,但又担心对方会提出抗辩。所以想了解一下,债权人代位权抗辩事由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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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抗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来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可能存在的抗辩事由。 首先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已消灭的抗辩。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通过清偿、抵销、免除等方式消灭,那么次债务人就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前提是该权利合法有效且存在。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是债务人未怠于行使权利的抗辩。如果债务人并没有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是在积极主张权利,比如已经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这种情况下,次债务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以此进行抗辩。 再者是债权人的债权不合法或未到期的抗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是自己对债务人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到期。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例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或者债权尚未到期,次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以自己的债权到期为条件。 然后是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比如,次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等理由进行抗辩。依据《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后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抗辩。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因为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本人享有和行使。总之,在面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时,次债务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上述抗辩事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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