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期了朋友不还钱,还知道他有笔到期债权也不去要。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想了解下我国这个制度具体是怎样的,我能不能通过这个制度让他的债务人直接把钱还给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又该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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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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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首先,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呢?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去要债,导致乙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这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丙主张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也就是说,丙欠甲的钱已经到了该还的时间。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比如甲明明有能力去要求丙还钱,却一直拖着不去要。其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如果甲虽然没去要丙的钱,但他有其他足够的财产来偿还乙的债务,那就不满足这个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要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乙向丙主张的金额不能超过甲欠自己的钱数。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比如诉讼费等,是由债务人来负担的。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债权人主张。例如,如果丙认为甲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还钱,那么在乙行使代位权时,丙也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对抗乙。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代位权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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