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意味着,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破坏选举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只要触犯了法律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主观要件。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有意地去破坏选举,而不是因为疏忽或者意外。比如,有的人是为了让自己支持的人当选,或者为了阻止某个候选人当选,而故意采取各种手段来破坏选举,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是构成此罪的重要条件。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国家的选举制度是保障公民行使这些权利的重要制度。破坏选举的行为,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国家选举制度的正常运行,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手段包括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并且,这种破坏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之,破坏选举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选举制度和公民政治权利的犯罪行为。我们应当尊重和维护选举制度,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