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深入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我想知道这种罪行在犯罪形态上具体是怎么划分的,是只有一种形态还是多种?是从行为方式、时间节点还是其他方面来界定不同形态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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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形态主要从行为方式以及是否完成犯罪等方面来考量。 首先,从行为方式上看,包括直接容留和间接容留。直接容留就是犯罪行为人亲自为他人提供吸食或注射毒品所需的场所。比如,犯罪行为人是吸毒者的亲友、同乡或相识之人,出于友谊、亲情、经济利益等因素,给吸毒者提供场所吸毒。间接容留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运营娱乐场所等途径,为他人提供便捷的吸食和注射毒品之服务设施。例如,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或普通员工,为追求经济收益,对场所内的毒品交易行为不管不顾,甚至提供便利。 其次,从是否完成犯罪角度来说,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既遂型态通常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经完成,被容留者已在行为人提供的场所内进行了毒品消费活动。而未遂型态是指被告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过程中,却因为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例如,在筹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场所时,被警方察觉并及时制止。 另外,容留他人吸毒罪既有作为形态,也有不作为形态,其中不作为形态是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形态下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形态;不作为形态主观上往往是间接故意,仅存在既遂形态,行为人一经着手即告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他人在行为人的容留下,实施完成吸食毒品的行为后,行为人才构成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行为,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而无论他人是否实施完成吸食毒品行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是犯罪行为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结合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从语义学讲,该罪状包含容留行为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若仅有容留行为,未发生吸食、注射毒品结果,不符合犯罪既遂全部要件。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相关概念: 直接容留:犯罪行为人亲自为他人提供吸食或注射毒品场所。 间接容留:行为人通过运营娱乐场所等途径,为他人提供吸食和注射毒品服务设施。 不真正不作为犯: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时,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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