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想了解一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想知道构成这个罪名的主体是什么样的人,还有它所涉及的客体具体指什么。不太清楚普通老百姓会不会涉及到这个罪,也不明白到底破坏哪些东西算侵犯了它的客体,希望能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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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简单来说,就是既可以是普普通通的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专业人员。只要是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构成这个犯罪主体。这里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一般就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不过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年满十四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啦。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说一个人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且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这意味着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和大众通讯相关的公共安全利益。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像广播电台的发射电波的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视台发射与接收电视图像的设备,邮电部门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等等都在此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比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像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一般性服务设施,就不属于本罪对象。要是对这些进行破坏,不构成此罪,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而且,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被破坏才可能构成此罪,如果是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设施被破坏,同样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充分说明了法律对这类危害通讯公共安全行为的严肃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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