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中与枪支有关的罪名有哪些?

我对刑法里和枪支相关的罪名不太清楚。因为我在新闻上看到一些涉及枪支的案件,想知道到底哪些行为在刑法里会被认定为和枪支有关的犯罪,这些罪名的界限是怎样划分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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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枪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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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与枪支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里的“非法制造”,就是没有经过合法批准,自己动手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买卖”就是非法地进行交易;“运输”是将其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邮寄”是以邮件的方式传递;“储存”是把它们存放起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这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丢失枪支不报罪。它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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