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我在农资行业工作,最近听闻有人因生产伪劣化肥被追究责任,我不太清楚这方面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在刑法里,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到底是依据什么来判罪的,不同情况会有怎样不同的处罚 ?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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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化肥罪,简单来说,就是生产假化肥,或者销售明知是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又或者生产者用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化肥,还让生产遭受了较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于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判罪标准如下:
如果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里的“较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比如生产伪劣化肥,致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等情形。
要是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而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是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标准进行处罚。这是为了全面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触犯法律红线,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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