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刑事责任具体是怎样的?

我从事化肥生产相关工作,最近听闻生产伪劣化肥可能会承担严重刑事责任,想具体了解下不同情形下对应的刑事责任,比如什么情况算造成较大生产损失、重大生产损失以及特别重大生产损失,对应的刑罚又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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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具体如下: 首先,关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里说的“较大损失”,一般是指因使用伪劣化肥,导致农作物减产等,给农业生产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其次,“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当生产伪劣化肥的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如农作物大面积减产、质量严重下降等,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果生产伪劣化肥的行为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比如农作物绝收,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生产伪劣化肥是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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