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工停产中是否可以索要补偿金?


在公司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索要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同时也是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一种补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各地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地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费。 而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停工停产如果属于这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符合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停工停产期间,没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能索要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不支付生活费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