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我家里是搞农业种植的,最近买了一批化肥,用了之后庄稼收成特别差,怀疑是伪劣化肥。想知道如果要追究卖化肥的人的责任,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啥呀?是看损失金额还是有其他判断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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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化肥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生产假的化肥,或者把不合格的化肥当成合格的来卖,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涉嫌下面这些情况,就会予以立案追诉:一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是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在实际中,如果农民因为使用了伪劣化肥,导致庄稼减产、绝收等,损失达到两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要立案处理。另外,就算损失没有达到两万元,但从综合情况判断,对农业生产造成了较大损失,同样也会立案。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要是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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