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环境犯罪有哪些罪名?


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规定了多个罪名,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有人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一些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就会触犯这个罪名。 其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这两个罪名主要是针对涉及境外固体废物处理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还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此罪。也就是说,如果在规定不能捕捞的区域、时间,或者使用不允许的工具、方法去捕捞水产品,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话,就会被认定犯罪。 另外,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也是常见的环境犯罪罪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相应犯罪。这是为了保护那些珍稀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被非法侵害。 最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很重要。《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比如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和破坏程度,就会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