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会有哪些刑事责任?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姓名权就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在一般情况下,侵犯姓名权主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意味着,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 然而,单纯的侵犯姓名权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因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往往是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侵害,更多地是在民事层面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在侵犯姓名权的过程中,同时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就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比如,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或者,利用他人姓名伪造公文、证件等,可能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罪名。 所以,如果发现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首先要固定好相关证据,如侵权人冒用姓名的相关文件、记录等。如果只是单纯的侵犯姓名权,可以通过与侵权人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但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