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是怎样的?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准确使用规范称谓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也有助于明确各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 首先,对于提起刑事自诉的一方,其规范称谓是“自诉人”。“自诉人”指的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民。简单来说,就是主动到法院去告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侵害自己的人进行法律制裁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例如,在侮辱、诽谤案件中,受到侮辱或诽谤的被害人就可以作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被自诉人指控犯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方,规范称谓为“被告人”。“被告人”就是被认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自诉人告上法庭,需要在法庭上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人。在整个刑事自诉程序中,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比如有权进行辩护,有权申请回避等。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但法律也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此外,如果存在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需要在当事人信息中明确列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一般是当事人的父母、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的作用在于帮助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其规范称谓应表述为“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并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最后,对于诉讼代理人,其规范称谓应写为“自诉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等,他们的职责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参与诉讼活动。 总之,在刑事自诉状首部准确使用“自诉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自诉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等规范称谓,能够清晰地界定各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关系,有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