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重新鉴定申请条件条款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案件中有相关鉴定结果,我对这个鉴定结果不太认可,想申请重新鉴定,但不知道在刑事诉讼法里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是啥,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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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重新鉴定申请是指当事人等对已有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进而向司法机关提出再次进行鉴定的请求。重新鉴定有助于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一般来说,以下这些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首先是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就好比一个没有取得法医鉴定资质的人做出的法医鉴定,这样的鉴定显然是不具备权威性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比如鉴定过程中应该回避的鉴定人员没有回避,或者鉴定时使用的样本被污染等情况。再者,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例如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已经被新的研究证明是错误的,或者鉴定所采用的数据明显不准确。还有一种情况是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比如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等。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要向司法机关说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线索,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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