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关于卖淫是如何认定和判决的?
我想了解在刑事审判里,对于卖淫行为是怎么认定的。比如什么样的情况算卖淫,还有一旦认定为卖淫,法律会怎么判决。我身边好像出现了类似的事儿,所以很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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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或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很好理解,就是为了赚钱。“不特定的对方”意味着不是固定的某个伴侣,而是和不同的人进行交易。“类似性交的行为”则包含了一些与性交具有相似性的性交易行为。 从认定角度来看,依据相关司法实践,认定卖淫行为通常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要有金钱或者财物的交易,并且存在性服务的行为。如果仅仅是有金钱往来,但没有性服务内容,就不能认定为卖淫。同时,对于性服务的界定也很关键,必须是具有一定性意义的行为。 在刑事审判方面,单纯的卖淫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如果涉及到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相关行为,那就构成犯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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