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追赃追不回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我遇到个事,涉及刑事犯罪,警方一直在追赃,但到现在都没追回我的损失。我就想问问,这种刑事追赃追不回来的情况下,我能不能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挽回我的损失啊?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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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追赃
  • #民事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追赃追不回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事追赃和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追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目的是将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财物追回,返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以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财产秩序。而民事诉讼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如果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有的法院可能会认为已经在刑事追赃程序中进行处理,而不受理单独的民事诉讼,所以具体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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