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分为哪几类?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分类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贸易便利化。从法律角度来看,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般贸易货物管理。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这类货物在进出口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备案、核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特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待遇。例如,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如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