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包含哪些内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目前在交强险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 它所包含的赔偿项目是比较多的。首先是丧葬费,这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费用,比如遗体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等方面的开支。 死亡补偿费,也被称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它的计算和死者的年龄、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相关。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比如亲属为了处理丧葬事宜乘坐交通工具所花费的费用,像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都在此列。 残疾赔偿金,当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残疾时,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一定年限计算给予的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例如假肢、轮椅等。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和出院后的护理。 康复费,是指受害人在经过治疗后,为了恢复身体功能而进行康复训练所产生的费用。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住宿费,比如受害人到外地就医等期间住宿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这些赔偿项目都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的涵盖范围内,具体的赔偿情况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证据等综合确定。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