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这一程序是为了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防止错杀、误杀。 从适用范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过两者的核准机关有所不同。其中,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在复核程序方面,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复核过程中,合议庭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复核后的处理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二是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是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是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此外,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