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该如何承担?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在离婚后怎么承担不太清楚。担心自己会承担不必要的债务,想具体了解一下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哪些算共同承担的,哪些是个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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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的承担方式需要区分债务的性质。 首先,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具体来说,当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就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剩余财产再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要是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那就由双方协议清偿,若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不存在共同财产,债务同样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还是由法院判决。而且,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签字的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买菜、交水电费等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所负的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但投资收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指的是生存一方要对全部共同债务负责偿还,偿还之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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