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吗


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构成反诉。 首先来解释一下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简单说,反诉除了和本诉有关联,还要有独立性,就算原告的诉讼撤诉或者被驳回了,反诉也能继续审理。 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建立在离婚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就没办法成立了,所以它没有相对独立性,不构成反诉。 离婚纠纷本来就是复合之诉,除了解决能不能判决离婚的问题外,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作为诉的合并中的诉讼请求的合并,与离婚案件并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规定了不同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并且,由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增加,也不是反诉,而是属于新的诉。被告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当然,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