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如何定义的?

我想了解下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到底是怎么定义的。之前听说过国家赔偿,但不清楚具体谁来承担赔偿义务。我担心自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相关权益,所以很想搞明白这个义务主体是如何确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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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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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而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具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国家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方式。在行政赔偿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查封了一家企业的设备,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赔偿义务主体,企业可以向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某县的公安局和城管局联合执法时,因违法操作给某商户造成了损失,那么公安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的赔偿义务主体,商户可以向它们共同提出赔偿要求。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乡政府委托某村委会进行某项行政管理工作,村委会在执行过程中违法侵害了村民的权益,那么乡政府就是赔偿义务主体。 在刑事赔偿方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某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错误拘留了某人,该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主体。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为了确保在司法程序中受到错误裁判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总之,国家赔偿义务主体的定义和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能够找到具体的赔偿责任承担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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