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界定范围是怎样的?


投案自首在法律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司法量刑有着重要影响。简单来说,投案自首就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其中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第一个要素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自动投案的情形更为多样。例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个要素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就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如果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总之,投案自首的界定范围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只有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核心条件,才能被法律认定为投案自首。而法律对于投案自首者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