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怎样确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处理后的质量等级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指工程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要求。当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通常需要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有多种,比如返工重做、加固补强等。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 - 2007),对于返工重做的单元(工序)工程,当重新施工并经检验符合标准时,可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进行了彻底的返工,重新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且经过检验各项指标都达到了合格标准,那么这个单元(工序)工程就可以按照正常的评定程序评定其质量等级,有可能评定为优良等级。 而对于经过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单元(工序)工程,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这意味着,如果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后,采取了加固补强的措施,并且经过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鉴定,认为该工程能够满足设计要求,那么其质量可以确定为合格。不过,由于该工程曾经存在质量问题并进行了处理,所以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记录下这一情况。 如果经过加固补强后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但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设计单位复核后认为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在验收记录中注明。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当工程经过处理后仍然无法完全达到设计要求,但从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角度考虑,经过相关单位的论证和复核认为可以接受时,也可以将质量定为合格,但需要在验收记录中详细注明相关情况。 在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 2013)也有类似的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总之,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处理后的质量等级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处理方式、工程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单位的鉴定和论证结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