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拘传和传唤是司法实践中两种不同的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叫你去某个地方配合调查,类似于请你过去谈一谈情况。而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这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了,如果不配合,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让你到案。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和案件相关的人员,都可能被传唤。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再次,强制力不同。传唤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一种通知性质的行为,被传唤人可以按照要求到案,也可以选择拒绝,但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拘传具有强制性,如果被拘传人拒绝到案,执行人员可以使用戒具等强制方法,迫使其到案。 最后,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里既规定了传唤的适用情况,也对拘传的时间等方面做了限制。 总之,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让相关人员到案的方式,但在性质、适用对象、强制力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