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诈骗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一条主要侧重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这里的监督检查是指相关部门对特定行业的企业落实反电信诈骗法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查看、核实等工作。比如金融部门会检查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诈骗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其目的是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促使企业切实履行反电信诈骗的义务,从源头上减少电信诈骗发生的可能性。 而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条侧重于对违反特定条款的法律责任追究。如果企业或个人违反了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的规定,就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证照。 总的来说,第二十八条是关于监管的规定,而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处罚的规定,二者在法律中的作用和针对的内容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