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相关知识时,看到了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这两个概念,感觉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又是怎么体现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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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理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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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中两个重要且存在争议的观点。 “恶法亦法”认为,只要是由法定权威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是否符合道德,它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被遵守。这一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例如,纳粹德国时期颁布了一些迫害犹太人的法律,从“恶法亦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律虽然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但在当时它们是由德国的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所以在德国国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可以追溯到分析法学派,其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人们只需要关注法律是什么,而无需考虑法律是否符合道德。 与之相对,“恶法非法”则主张,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如果一部法律严重违背了正义、公平等道德原则,那么它就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人们也没有遵守的义务。这一观点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道德。比如,如果一部法律规定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这种法律严重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人权观念,按照“恶法非法”的观点,它就不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自然法学派是“恶法非法”观点的主要支持者,像西塞罗就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符合的正确理性,它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永恒不变。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虽然没有明确采用“恶法亦法”或者“恶法非法”的表述,但我国法律体系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定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道德要求,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避免了制定出违背基本道德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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