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刑事拘留和强制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来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强制措施的概念。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也就是说,刑事拘留其实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 从性质上来看,强制措施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正常开展而采取的手段。而刑事拘留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是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在适用条件方面,一般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决定。而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适用对象上,强制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的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在程序方面,不同的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例如,拘传需要有拘传票,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等。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且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