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刑事逮捕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刑事逮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措施,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执行主体、执行场所和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留置主要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在公职岗位上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而刑事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只要是触犯了刑法,符合一定条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能被刑事逮捕。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留置的适用条件是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有法定的情形,比如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等。刑事逮捕则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
再者,执行主体不同。留置由监察机关执行。监察机关是专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的机关。而刑事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逮捕。
另外,执行场所不同。留置一般在特定的留置场所执行。刑事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被羁押在看守所。
最后,期限不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刑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方面,留置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对留置的适用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对逮捕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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