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证据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有什么区别?


毁灭证据罪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术语,与之相近的应该是“伪证罪”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罪名,我们来分别与帮助毁灭证据罪进行对比。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而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体方面,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范围上,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帮助毁灭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诉讼活动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相比,主体不同,该罪的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是特殊主体;而帮助毁灭证据罪是一般主体。行为方式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涵盖了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威胁、引诱证人等多种行为;帮助毁灭证据罪主要侧重于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