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证据会构成什么罪名?


毁灭证据在不同的情形下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帮助”,既包括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也包括伙同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况。比如,在一场民事纠纷案件中,某人帮助原告销毁了一份能证明被告关键权益的合同,导致被告在诉讼中遭受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其次,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同时实施了毁灭证据的行为,那么可能会触犯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有上述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法官为了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毁灭对其不利的证据,就可能构成此罪。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条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律师为了使自己的当事人获得有利判决,帮助其毁灭关键证据,就会涉嫌该罪名。 总之,毁灭证据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在法律上会根据具体的情形和主体给予相应的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