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有什么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从几个方面来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单来说,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比如一些公司打着投资项目的旗号,向社会上很多人吸收资金,承诺给高额利息回报,但其实根本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或者没有能力兑现承诺。而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它是一类犯罪的统称,通常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其中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的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把钱还给投资者,而是想把钱据为己有。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在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通常只是想暂时占有和使用公众的资金,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在客观行为方面,虽然两者都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但集资诈骗罪更强调使用诈骗的方法,比如编造虚假的项目、隐瞒资金的真实用途等。 在法律依据和量刑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资金的流向和用途等。比如,如果行为人在吸收资金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归还资金,那么更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资产等,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总之,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