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罪与侵占罪到底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了侵占罪和所谓的‘非法占有罪’,感觉很困惑。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是不是真的有区别,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还有相关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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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实际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罪”这一罪名,我们平常所说的“非法占有罪”通常就是指侵占罪,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侵占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财产类犯罪。从法律概念来讲,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比如,甲帮乙保管一台贵重相机,之后甲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念头,在乙要求归还时,甲拒绝归还,且该相机价值数额较大,那么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这里强调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重要前提,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在判定侵占罪时,需要注意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想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次,涉及的财物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最后,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要求交还时,拒不交还。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可能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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