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发现有的案例提到投毒罪,有的提到投放危险物质罪。我不太明白这两个罪名到底有啥不一样,它们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呢,量刑又有什么不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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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相关联的两个罪名。 在过去,投毒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指的是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毒物一般是大家传统认知里具有毒害性的物质,像砒霜等。 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投毒罪被纳入到了投放危险物质罪之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范围更广,它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传统的毒物,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也都包含在这个罪名所涉及的危险物质范围内。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就属于其中的一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简单来说,投毒罪可以看作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在过去特定时期针对投毒这种行为的单独表述,现在统一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来认定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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